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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63200号“田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1:59关于第65563200号“田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39号
申请人:雷津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63200号“田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8427号“田川实业”商标、第61016834号“川田传动Transmit”商标、第65215021号“川田麻将机”商标、第9387474号“神田川及图”商标、第60423970号“田川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目前已无效,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四有效期至2022年5月13日,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人员招聘等服务上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5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四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田川”与引证商标一“田川实业”、引证商标三“川田麻将机”、引证商标五“田川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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