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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01996号“玛雅奢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1:22关于第65501996号“玛雅奢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472号
申请人:黄建佳
委托代理人:厦门热屿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01996号“玛雅奢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9603号“金玛雅GOLDM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29814号“新玛雅XIN MA 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99024号“玛雅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87420号“玛雅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003391号“玛雅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MAYA INTERNATIONAL ENTERTAINMENT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30288号“马雅MAYA 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纪念碑;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等全部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木材;石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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