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702110号“記郷尋 鱼亲雁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29:26关于第67702110号“記郷尋 鱼亲雁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57号
申请人:广州由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702110号“記郷尋 鱼亲雁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61865号“尋郷记”商标、第34708421号“尋湘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及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記郷尋”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尋郷记”,引证商标二文字“尋湘記”呼叫相同,在文字外观、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碾磨加工、木材砍伐和加工、榨水果、能源生产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材砍伐和加工、榨水果、能源生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269087号“FREEDOM DAK JEANS FREEDOM DA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