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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8762号“宋 宋礼大师SONGLIDA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27:46关于第67708762号“宋 宋礼大师SONGLIDAS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70号
申请人:深圳市壹起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8762号“宋 宋礼大师SONGLIDA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65728号“宋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55456号“宋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内容、呼叫与含义上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认为,“宋礼”为“宋代礼仪”的缩写,并不指向烈士姓名。且“礼”字为艺术设计表现形式,与不规范书写汉字存在区别,作为商标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红书主页截图、宣传单、部分产品图片、发货记录截图、销售单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宋 宋礼大师”,与引证商标一“宋大师”、引证商标二“宋礼”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瓦器;酒具;家用器皿;陶器;茶具(餐具);保温杯;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瓷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垃圾桶;洗车用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礼”字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宋礼”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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