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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48598号“老大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03:07关于第11548598号“老大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独活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博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48598号“老大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64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64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销售货物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U盘形式提交):1、复审商标产品《购销合同》;2、产品销售发票及销售货物单;3、线上销售途径及产品图片;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5、商标许可合同;6、商品检验报告;7、产品包装设计图及实物照片;8、印刷加工合同;9、广告推广。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28日经核准在第30类冰糖;粽子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4年6月27日。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申请人分别为湖北襄阳游诸葛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普润独活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证据3、4、6至9或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或并非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证据1、2为被许可人分别与湖北襄阳游诸葛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普润独活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其中仅一份编号为08946818的销售发票中显示了复审的冰糖商品但未显示复审商标,其余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品及复审商标,部分发票形成于本案规定的三年期间之后。经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为被许可人及编号为08946818的销售发票购买方湖北襄阳游诸葛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申请人此种在关联公司间的销售行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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