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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6062号“JIND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00:35关于第64526062号“JIND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3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6062号“JIN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京东集团商号和主标为“京东”,其拼音为“JING DONG”,目前,“JING DONG”经过广泛、大量的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JINDON”是“JING DONG”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15162号“JIDON 济德”商标、第15841614号“Jinton”商标、第4279464号“JINDIN”商标、第17316815号“JINDUN”商标、第29519157号“jind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咨询、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测量、提供地理信息、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地理图、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云计算、电子数据存储、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JINDON”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识别部分“JIDON”、引证商标三“JINDIN”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咨询、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测量、提供地理信息、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地理图、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云计算、电子数据存储、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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