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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15934号“安路驰AnLuC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48:31关于第60315934号“安路驰AnLuCh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359号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俊橡胶(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大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60315934号“安路驰AnLu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其名下的“百路驰”、“BFGOODRICH”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应给予更高强度的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48236号“百路驰”商标、第3448237号“百路驰轮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类似案例已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充气轮胎、汽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商品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百路驰品牌的宣传、使用及相关报道;2、申请人产品宣传、销售情况;3、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4、在先案件裁定;5、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 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均不予认可。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在先案件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汽车轮胎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内胎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安路驰”与引证商标一“百路驰”及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百路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充气轮胎、汽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内胎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并非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的充分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汽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充气轮胎”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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