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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2113号“酱父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40:58关于第62522113号“酱父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857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父家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左宽右厚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62522113号“酱父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酱父家”系列品牌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19133号“酱父赋JIANGFUFU”商标、第10419113号、第33552261号“酱父源JIANGFUYUAN”商标、第10419146号“酱父家JIANGFUJIA”商标、第10419122号、第33558478号“兴酱父XINGJIANGFUFU”商标、第13709564号“酱父家传”商标、第15449128号“酱父家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 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成都酱父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父家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关联关系证明;2、申请人企业官网材料;3、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所获部分荣誉;4、百度网关键词“酱父家”搜索网页结果;5、“酱父家”酒实体店销售门店的门面照片;6、部分“酱父家”品牌相关的采购合同及发票;7、“酱父家白酒官方京东旗舰店”的相关材料;8、“酱父家”在申请人办公场所、生产厂房上进行使用的材料;9、“酱父家”品牌参与中央电视台《匠心之路》企业百集大型纪录片栏目的合同及发票;10、相关裁定;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商标资源进行了合法合理的运用,是善意的商标注册行为,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形,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李明英及其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2、争议商标利害关系人李明英简介;3、酱香之父李兴发简介;4、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简介及名下商标信息;5、争议商标使用证据;6、在先大量相似构成的商标注册成功案例;7、被申请人和合作人其他商标的使用情况;8、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对比。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酱父玺”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七、八文字“酱父赋”、“酱父源”、“酱父家”、“兴酱父”、“酱父家传”、“酱父家人”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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