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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82070号“慕茗顶TEA峨眉高山绿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9:13关于第59482070号“慕茗顶TEA峨眉高山绿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873号
申请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慕茗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9482070号“慕茗顶TEA峨眉高山绿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63298号“竹叶青 BAMBOO LEAF GREEN及图”商标、第46863871号“竹叶青峨眉高山绿茶”商标、第61904195号“竹叶青 峨眉高山绿茶 ZHUYEQING T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都是四川省内的茶叶生产企业,被申请人对竹叶青茶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非常知晓。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2、公司、企业;3、视察照片资料;4、获得的荣誉证明;5、广告宣传费;6、类似商标;7、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8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上述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4、2006年6月1日,商标驰字[2006]第19号文件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慕茗顶TEA峨眉高山绿茶”与申请人主张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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