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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85347号“心怡卓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1:04关于第58985347号“心怡卓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954号
申请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喻志中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8985347号“心怡卓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748003号“卓雅JORYA”商标、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第7790611号“J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心怡卓雅”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汉字“卓雅”、“卓雅周末”在汉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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