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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88008号“乌蒙云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19:09关于第47688008号“乌蒙云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780号
申请人:昭通市昭阳区明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千明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7688008号“乌蒙云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118296号“乌蒙府”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昆明市盘龙区乌蒙府野菜餐饮店于2020年0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茶馆;酒店住宿服务;外卖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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