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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34004号“卓翰达 ZHUO HAN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13:35关于第61834004号“卓翰达 ZHUO HAN 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5461号重审第0000004623号
申请人:王晶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5461号《关于第61834004号“卓翰达 ZHUO HAN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5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21926838号“卓翰胜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编码磁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图书阅读器;照相机(摄影);眼镜;动画片”上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编码磁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图书阅读器;照相机(摄影);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已刊登第1826期撤销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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