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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421085号“亲媄 UKISSME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11:58关于第41421085号“亲媄 UKISSME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29号
申请人:南京夏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律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拉普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1421085号“亲媄 UKISSME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927839号“U KISS”商标、第30229453号“uk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UKISS”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本案类似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更不具有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香水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UKISSMEY”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U KISS”、“ukiss”,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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