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1108666号“宠爱冠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11:17关于第51108666号“宠爱冠军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454号
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大地水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51108666号“宠爱冠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743173号“Champion Petfoods LP”商标、第13743172号“冠軍寵物食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冠军”系列商标早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出自摹仿、复制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荣获的行业奖项及销售国家列表;
3.申请人官网截图、产品宣传海报及宠物教育训练模板材料;
4.经销协议及发票、经销商、代理商往来邮件、订单合同、发票等;
5.展会报道及展会图片、发票;
6.第三方网站对冠军系列品牌的介绍;
7.在先裁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9.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抄袭他人品牌的商标档案;
10.获奖照片;
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玉米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09期(2022年9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2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英丽莎白及图”、“王安农夫”、“伊丽莎白.蜜雪 Elizabeth Michelle”、“君之宝及图”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玉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23件商标,其中包括“英丽莎白及图”、“王安农夫”、“伊丽莎白.蜜雪 Elizabeth Michelle”、“君之宝及图”等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等做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