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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6934号“界域 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8:33关于第67856934号“界域 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56号
申请人:成都墨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6934号“界域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99834号“拾域”商标、第26680524号“十一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完全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依据颜色设计划分易识别为“十域”及字母“A”组合而成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拾域”,引证商标二文字“十一域”在构成要素、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产品展示、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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