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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66696号“天府艺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6:14关于第64866696号“天府艺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41号
申请人:成都天府艺术公园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6696号“天府艺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天府艺投”的设计创造者及品牌培育者,具有较广的影响力及声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16964号“天府国际会展Tianfu Expos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94105号“天府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94119号“天府国际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96495号“天府软件园TIANFUSOFTWARE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62333号“天府软件园TIANFU SOFTWARE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242113号“天府古镇Tianfu Ancient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247517号“天府生命科技园Tianfu Life Science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719875号“天府软件园TIANFU SOFTWARE PAP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876373号“天府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4041868号“四川天府银行SICHUAN TIANFU B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9278077号“天府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314724号“天府软件园 创业场TIANFU SOFTWARE PARH.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5801723号“天府国际会议中心Tianfu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2314725号“天府人才行动Tianfu Talent Recruit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8781991号“天府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767012号“天府人家tianfure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706413号“天府星空TFX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1865024号“天府国际机场地面服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5505133号“天府精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文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项目备案表、建筑物名称备案、项目规划方案、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府艺投”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维修信息;建筑物施工;艺术品修复;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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