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6765136号“西柚公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3:31关于第36765136号“西柚公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81号
申请人:北京西柚天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弘毅力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36765136号“西柚公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465300号“柚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权的侵犯。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西柚公园”与引证商标文字“柚西”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广告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29139824号“MRG TERMOTEKNI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