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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26774号“惊叹造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1:55关于第52226774号“惊叹造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545号
申请人:三致新未来(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有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2226774号“惊叹造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惊叹造物”中“惊叹”表示赞叹,是对所选产品质量的夸张,直接反应了产品的质量特点。二、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核准使用在外套、裤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是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仅仅直接描述,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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