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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0940号“米力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0:44关于第67900940号“米力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86号
申请人:济南星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0940号“米力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3767917号“米力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米力乃”,与引证商标“米力乃”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临时住宿处出租;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临时住宿处出租;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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