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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444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6:55关于第651444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56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4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6147690号“HA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床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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