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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8178号“LOVELIN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2:57关于第4858178号“LOVELIN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7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邱少波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标受让人:广东美成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仅限办公))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艺霖
申请人因第4858178号“LOVELIN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227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W06227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将其持续投入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邱少波于2005年8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8月20日。2023年4月1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20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撤三阶段以及撤销复审阶段均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第41类“教育、动物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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