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829454号“HITECH 海泰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1:43关于第63829454号“HITECH 海泰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25号
申请人:大连海泰科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9454号“HITECH 海泰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779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33398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45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781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4024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58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699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3066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8057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1610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613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7428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4453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1905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9424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4122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9661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89225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611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虽我局已就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复审程序作出了驳回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