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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7962号“老刘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8:54关于第67457962号“老刘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79号
申请人:刘勇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7962号“老刘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5852号“老刘记LAO LIU 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57491号“刘记 小营串吧 LIUJIXIAO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00361号“刘记 渔诱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92898号“刘记 鲜汤王 XIAN TANG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539656号“刘记 飨吧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3、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24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3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快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2、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汉字“刘记”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常见姓氏,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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