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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14807号“安心记加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6:43关于第64814807号“安心记加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46号
申请人: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14807号“安心记加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上海,是一家专注于蓝领群体的移动互联网企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53667A号“安心记加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两者在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4075692号“安心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117176号”安心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安心记加班”,与引证商标一“安心记加班”、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安心100”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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