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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46606号“一把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4:42关于第51946606号“一把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19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46606号“一把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98251号“一把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把手”出自作家路遥的《平凡的世界》,指的是在某一方面能干出众的人。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传达了申请人在制作糕点、面点类产品方面能干出众,整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印刷合同、包装图片、销售发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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