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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0976号“山外酒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3:02关于第66760976号“山外酒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41号
申请人:北京皓文鼎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0976号“山外酒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06631号“SANWAI 山外美学”商标、第39281813号“山外优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山外”,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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