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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60148号“黑锅宗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7:35关于第52660148号“黑锅宗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986号
申请人: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焦金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2660148号“黑锅宗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076675号“宗师”商标、第38049068号“宗师铁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是摹仿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商标;2、“宗师”系列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报道;4、证书、证明;5、销售合同、发票、网店开设记录;6、认证及宣传;7、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宗师”系列商标的时间早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合法经营,未采取不正当手段。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并补充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属于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销售记录及证明;2、被模仿商标的资料;3、被申请人登记信息;4、案例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炒菜锅;锅具清洁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铁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锅具清洁刷”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铁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锅具清洁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款,且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除“锅具清洁刷”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锅具清洁刷”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锅具清洁刷”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锅具清洁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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