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827765号“积木易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6:40关于第66827765号“积木易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02号
申请人:深圳积木易搭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正鑫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7765号“积木易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与其指定服务项目关联性较弱,故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性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积木易搭”使用在其指定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宣传语句,而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