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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3258号“臣乐家园 CHEN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2:59关于第64263258号“臣乐家园 CHEN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01号
申请人:陈海涛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3258号“臣乐家园 CHEN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6432号“乐臣 Lectoys”商标、第14304318号“乐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易造成混淆。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二已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充气游泳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充气游泳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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