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868232号“拉蒙贝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9:40关于第67868232号“拉蒙贝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11号
申请人:杭州花盛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8232号“拉蒙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8281号“拉贝尔 LEBELAGE”商标、第5715955号“拉芙贝尔”商标、第6666520号“拉格贝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拉蒙贝尔”与引证商标一中汉字“拉贝尔”、引证商标二“拉芙贝尔”、引证商标三“拉格贝尔”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