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253537号“声动九州 SHENGDONGJIUZ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3:37关于第64253537号“声动九州
SHENGDONGJIUZ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95号
申请人:贵州龙传碟民族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3537号“声动九州 SHENGDONGJIU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25156号“声漫九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65805号“声动彝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5792号“蜀东驾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商标设计内涵、作品登记证书、麦克风照片、宣传视频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体育运动竞赛、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组织文化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节目编辑、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录音制作、摄影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节目编辑、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录音制作、摄影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