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491824号“世纪华联惠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8:31关于第66491824号“世纪华联惠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98号
申请人:李文猛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1824号“世纪华联惠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2771号“世纪华联 智慧小店 羊 CHOOSE FRESH NEW 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353117号“世纪华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61821682号“宜世纪华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5712296号“一辰 良品 YICHENLIANGP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