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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207176号“NHK(设计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0:51关于第33207176号“NHK(设计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34号
申请人:日本发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7176号“NHK(设计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8331号“NHK”商标、第6062686号“NHK”商标、第6798522号“NHK”商标、第5829237号“NHK”商标、第9675516号“NHK”商标、第11033160号“NHK”商标、第28423662号“NHK”商标、第23362336号“N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洗衣机、酸奶机”等部分商品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钢滚珠”等部分商品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八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螺母攻丝机;螺帽攻丝机;螺栓套丝机;螺纹加工刀具;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螺丝刀;食品包装机;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加工机械;罩套(机器部件);攻丝机;刀(机器部件);铣床;吊架(机器部件);车床;弯曲机;钻头(机器部件);切割机;冲切攻丝机;金属拉丝机;精加工机器;夹盘(机器部件);填料箱(机器部件);开槽机(机床);机床;碾碎机;碾碎机;碾碎机;刀具(机器零件);机床用夹持装置;支撑机械的器械;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磨利机;制钢丝绳机;金属丝织机;钻床;滚齿机;镗床;刨床;车刀;孔加工刀具;铣刀;齿轮加工刀具;拉削刀具;带锯;圆锯片(机器零件);往复锯;刀片(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冷冲模;铸模(机器部件);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阀(机器零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压铸模;蒸汽机;汽轮机;内燃机点火装置;柴油机热线火花塞;内燃机火花塞;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煤气机;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飞机引擎;发电机传动带;点火式磁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航空引擎;船用引擎;船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引擎;非陆地车辆用马达;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汽车发动机消声器;汽车发动机消声器进排气管;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自动加油轴承;输送机传输带;滚珠轴承;机器传动带;轴承(机器零件);传动轴轴承;滑轮胶带;滚柱轴承;轴承滚珠环;机器用耐磨轴承;风扇胶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风扇传动带);轴瓦;车辆轴承;活塞环;气压缸(机器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冷冲模;铸模(机器部件);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阀(机器零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压铸模;蒸汽机;汽轮机;内燃机点火装置;柴油机热线火花塞;内燃机火花塞;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煤气机;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飞机引擎;发电机传动带;点火式磁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航空引擎;船用引擎;船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引擎;非陆地车辆用马达;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汽车发动机消声器;汽车发动机消声器进排气管;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自动加油轴承;输送机传输带;滚珠轴承;机器传动带;轴承(机器零件);传动轴轴承;滑轮胶带;滚柱轴承;轴承滚珠环;机器用耐磨轴承;风扇胶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风扇传动带);轴瓦;车辆轴承;活塞环;气压缸(机器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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