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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27083号“SOL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9:57关于第42127083号“SOL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066号
申请人:韩国烟草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27083号“SOL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4000号“SOLIDO”商标、第14236537号“SOL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6日第1722期《商标公告》中,该商标已无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用电热丝;蒸汽发生装置”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高度相近,商标共存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我局对《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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