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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5756号“廊行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3:54关于第67765756号“廊行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09号
申请人:廊坊市智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5756号“廊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5230460号“郎行天下LXT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799759号“郎行天下LX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主体已经于2022年11月3日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34918号“郎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在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极易将其相互区别,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原注册人于2022年11月3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一、三的原权利人主体于2022年11月3日注销,但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仍存在处分引证商标权利的可能,故其商标专用权仍然存在。申请商标“廊行天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文字“郎行天下”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评估;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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