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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47977号“羊贵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1:33关于第65147977号“羊贵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43号
申请人:苏子龙
委托代理人:东胜区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7977号“羊贵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52257号“贵肥 5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羊贵肥及图”构成,指定使用在肥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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