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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50809号“巨成生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7:01关于第63050809号“巨成生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78号
申请人:青岛巨成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尚鑫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0809号“巨成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7889号“炬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动物食用酵母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巨成”与引证商标“炬成”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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