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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417988号“箭牌 GIAP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2:08关于第7417988号“箭牌 GIAP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庆伶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17988号“箭牌GIAP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14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3014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证据交换并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照片、说明书、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
2、产品经销合同、送货单、销售发票;
3、产品购货合同、送货单、销售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其所提供的发票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对比,该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中山市箭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排气风扇;润湿空气装置;空气冷却装置;热水器;烤箱;燃气炉;电炉灶;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电油炸锅;电热水瓶;电热壶;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热水器;消毒设备;消毒碗柜;饮水机;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电炊具”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27日。2018年2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中山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2月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11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产品经销合同、购货合同、送货单、销售发票并结合证据1产品照片、说明书、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可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2021年5月20日/8月16日/9月16日)分别向重庆童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望之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了冠以“箭牌/箭牌GIAPO”品牌的“抽油烟机/烟机、电热水器/热水器(包括热水器花洒)、消毒碗柜”商品。上述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抽油烟机/烟机、电热水器/热水器(包括热水器花洒)、消毒碗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其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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