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308699号“嘎东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1:46关于第62308699号“嘎东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17号
申请人:曲珍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8699号“嘎东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为臆造词汇,未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89669号“格尔东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字形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巨大的差异,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嘎东赞”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格尔东赞”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嘎东赞”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