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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882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1:19关于第656882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69号
申请人:重庆中科汽车软件创新中心
委托代理人:赛派瑞(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8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9786号“51A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51ASIC”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平台即服务(PaaS)”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撰写科技文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撰写科技文稿”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撰写科技文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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