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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1117号“XP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9:37关于第67491117号“XP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07号
申请人:安徽威纳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1117号“XP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5807919号“普泰移动PTAC MOBIL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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