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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053号“COOLMA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9:28关于第6784053号“COOLMAX”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7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永大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普莱默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84053号“COOLM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809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W06809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17类“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绝缘材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产品照片;
2、申请人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及入库单、送货单;
3、测试报告;
4、销售发票、出货单、出口报关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购买原材料的行为不等同于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具有绝缘属性的商品就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复审商品,申请人实际的商品为“压力平衡窗”,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不构成对复审商品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制冷空调设备 平衡窗”“压力平衡窗”商品其本身为“绝缘用材料及其制品”,属于1706群组,但“平衡窗”“压力平衡窗”系非规范商品,故申请人根据其产品材质、功能特点,将复审商标注册在“绝缘材料”商品上。申请人产品是以塑料为原料制成的,其本身的材质就属于绝缘材料,属于绝缘材料及其制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编号续上):
5、销售发票及出货单、出口报关单;
6、产品包装定制加工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17类“合成橡胶、绝缘材料”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13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在“绝缘材料”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7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17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绝缘材料”商品。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无法显示证据的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2为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及入库单、送货单,证据6为产品包装定制加工材料,申请人自身向他人处购买产品原材料以及委托他人生产产品包装的行为,本身不能视为系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上述行为不能直接证明标识有复审商品的核定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测试报告仅是对产品材质、规格等属性进行测试,且证据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5销售发票、出货单、出口报关单虽然能够形成对应关系,但上述证据所涉及的商品为“制冷空调设备 平衡窗”“压力平衡窗”,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上述商品的物理属性、功能用途、商业特点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关于商品分类的原则和标准等因素,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制冷空调设备 平衡窗”“压力平衡窗”不能视为系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商品的使用,故我局尚不能认定上述证据系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绝缘材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绝缘材料”复审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绝缘材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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