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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0970号“MCMASTER-CAR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1:48关于第66000970号“MCMASTER-CAR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57号
申请人:麦克马斯特-卡尔供应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0970号“MCMASTER-CAR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60399627号“MCMASTER-CA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是“MCMASTER-CARR”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CMASTER-CARR”与引证商标“MCMASTER-CARR”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扣;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所诉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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