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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8788号“马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0:22关于第66648788号“马同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36号
申请人:马宇豪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8788号“马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在整体外观、呼叫传达等方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67693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958192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451156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马同学”,整体并未形成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方面一致;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的服务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若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冰
张玉广
刘阳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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