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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8027号“景立停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6:53关于第67648027号“景立停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57号
申请人:青岛景立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8027号“景立停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4200号“立景LiH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景立停车”,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立景”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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