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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9136号“华图HUAT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4:27关于第67069136号“华图HUAT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69号
申请人:华图设计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9136号“华图HUA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79107号“华冬凳业”商标、第20481955号“HUATU及图”商标、第11715214号“华图政信 HTZX.O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三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材料测试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易使人识别为“华冬”,其与引证商标一中“华冬”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领域的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三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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