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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3131号“中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55:14关于第66353131号“中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74号
申请人:田竣仁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3131号“中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1033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52945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38026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闰”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润”的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豆浆;豆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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