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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77415号“上逸和 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43:54关于第66077415号“上逸和 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23号
申请人:苏州上逸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7415号“上逸和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4131号“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建筑;铺路;商品房建造;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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