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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26896号“乐田然 HAPPY FIE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0:43关于第66126896号“乐田然 HAPPY FIE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28号
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鹏坤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6896号“乐田然 HAPPY 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4760号“乐田优然 HAND-SELECTED&NAT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143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5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咖啡、茶、糖果、蜂蜜、甜食、元宵、冰淇淋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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