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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09896号“桐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8:46关于第64909896号“桐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36号
申请人:贵州桐宸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正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09896号“桐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6105号“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51667号“铜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结构、读音、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桐酱”构成,该标志含“酱”,整体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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